申請本獎助者,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,檢附下列 資料辦理: 一、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。 二、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特殊教育實施計畫:應包含實施依據、目的、對象、內容、期程、 時間、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。 本府教育局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,審核前項申請資料。 申請本獎助者,每年度以二次為限;獎助總金額合計,以新臺幣二十萬 元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