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本獎助者,應依本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公告之申請期限,檢附下列
  資料辦理:
  一、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。
  二、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  三、特殊教育實施計畫:應包含實施依據、目的、對象、內容、期程、
      時間、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。
  本府教育局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,審核前項申請資料。
  申請本獎助者,每年度以二次為限;獎助總金額合計,以新臺幣二十萬
  元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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