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局對於第二條之申請,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方案內容,必要時得 實地訪查。 前項審查,本局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,或於學生特殊教育資格確認後 辦理。 方案經核定後,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執行;方案執行期間,本局得派員訪 視輔導。學校於方案執行完成後,應召開檢討會議,並於會議後一個月 內,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局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