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|
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(以下簡稱學
校)得於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規定期限內,就校內特殊教育學
生學習需求,檢具特殊教育方案(以下簡稱方案)及相關文件,申請核
定。
|
方案應以學校整體為單位規劃之,其實施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重要學習領域或專長領域之學習技能訓練與教學。
二、特殊需求領域之訓練與教學。
三、相關支持服務之實施。
四、校內外相關資源及支持系統。
五、其他與學生學習需求有關之課程、教學或輔導。
方案依其性質分類如下:
一、未設特殊教育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服務措施。
二、對特殊教育班實施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補助措施。
三、與課程、教學及輔導有關之實驗性特殊教育。
|
方案實施內容應擬定執行計畫,其應載明事項如下:
一、學校及學生基本資料。
二、學生特殊教育需求。
三、實施內容及時間。
四、師資及相關人力。
五、教學空間與環境規劃。
六、相關行政支援措施。
七、執行期程。
八、年度經費預估。
九、預期成效。
十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|
本局對於第二條之申請,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方案內容,必要時得
實地訪查。
前項審查,本局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完成,或於學生特殊教育資格確認後
辦理。
方案經核定後,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執行;方案執行期間,本局得派員訪
視輔導。學校於方案執行完成後,應召開檢討會議,並於會議後一個月
內,提出成果報告送本局備查。
|
學校執行方案所需人力,應依學生需要,遴聘下列適當人員擔任:
一、校內外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。
二、校內外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該階段普通教育教師資格之教師。
三、符合方案需求之專業證照人員。
四、符合特殊專才聘任辦法規定者。
五、曾修習教育、社工、輔導或符合方案需求之訓練課程者。
|
方案補助經費以鐘點費、教學設施設備、教材教具等費用為原則;各項
目應核實編列,專款專用,並依相關規定支應。
|
方案之課程架構、課程內容、排課原則、上課時間與節數、接受方案服
務方式及成績評量之方式與標準,得準用本府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分散
式資源班相關規定辦理。
|
方案執行績優者,如為本府所屬各級學校,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
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敘獎;如為私立學校,得予以獎勵。
|
本辦法所需經費,應編列預算支應。
|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