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委員人數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會議。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;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。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