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

條文關聯

 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委員人數二分
  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會議。
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副
  主任委員為主席;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
  推一人為主席。
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
  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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