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

所有條文

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 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(以下簡稱本會)之職權如下:
  一、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事項。
  二、特殊教育工作之諮詢事項。
  三、特殊教育工作執行之協助推動事項。
  四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規劃與推動事項。

 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市長兼任;二
  人為副主任委員,由副市長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局長
  兼任;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(派)兼之:
  一、特殊教育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八人至九人。
  二、教育行政人員一人。
  三、學校行政人員一人至二人。
  四、新北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  五、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  六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二人。
  七、特殊教育相關機關(構)及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。
  前項委員中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其他教育行政人員與學校行政人
  員代表人數,合計不得超過半數,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  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但代表機關出任者,應隨其本
  職進退。
 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,應予補聘(派)兼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
  。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,得不補聘(派)。

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,
  處理會務。

 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委員人數二分
  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會議。
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副
  主任委員為主席;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
  推一人為主席。
 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
  之。

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,除主任委員及副主
  任委員外,如不能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。
 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、決議之迴避,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
  條之規定。

  本會得邀請相關業務機關、團體代表、學生家長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。

 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,交由各相關業務機關辦理,其執行情形應予列管並
  提送本會報告。

 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。

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