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,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,按繳納罰鍰金額百分
  之三十,發給獎金。
 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,暫不發給獎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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