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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基隆市公有臨時停車場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(車)者,依原收費率補收逾時停車費,以時計者 ,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;以次計者,未滿四小時者以一次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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