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: 一、經審查通過者,學校應於收到本府掣據請款函文二星期內,檢附領 據、經費支用情形及撥款合計表、支出原始憑證(家長印領清冊) 等相關表件函送本府申請撥款。 二、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,檢附收支結算表,倘實際支用經費少於補助 經費時,其結餘款應予繳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