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

條文關聯

  廣場借用單位,除街頭藝人可依標示打賞外,如有假借活動辦理進行營
  利行為,經勸導無效,文化局得強制取消使用權,並以違規攤販報警取
  締。
  (公益活動之營業行為,請檢附相關機關核可之許可証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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