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海難救助基金設置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1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基金動支範圍:
  一、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生活救助。
  二、縣籍漁民海難殘廢救助。
  三、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慰問金。
  四、縣籍漁民海難重傷者或海上遭劫之船主、漁民慰問金。
  五、本基金管理費用。
  前項救助金或慰問金之發給殘廢重傷者應檢具醫院證明,遭劫漁船報請
  地區漁會查證後報本府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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