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基金動支範圍: 一、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生活救助。 二、縣籍漁民海難殘廢救助。 三、縣籍漁民海難死亡或失蹤親屬之慰問金。 四、縣籍漁民海難重傷者或海上遭劫之船主、漁民慰問金。 五、本基金管理費用。 前項救助金或慰問金之發給殘廢重傷者應檢具醫院證明,遭劫漁船報請 地區漁會查證後報本府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