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本計畫設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置委員九人,以縣長為主任委
  員,對外代表本會,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〈兼〉任之:
  一、本府主任秘書。
  二、本府教育局局長。
  三、本府財政局局長。
  四、本府主計室主任。
  五、本府文化局局長。
  六、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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