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屆管委會得由本府輔導成立,嗣後改選應由各管委會自行依下列規
定辦理,並呈報本府核備:
一、推選時間、地點、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、推選人名冊及推選區
之劃分、候選人登記期間等,應於推選前十五日公告或陳列閱覽。
二、推選人名冊有異動時應於公告前向本府或管委會辦理異動登記,公
告後即不得就推選人名冊提出異議。
三、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者,可向管委會辦理候選人登記(第一屆向國
民住宅主管機關辦理候選人登記),如無人登記時,原則採現場提
名方式辦理。
四、依推選區編造推選人名冊,並印製選票。
五、選票之發給應憑推選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經核對名冊無訛後行之
。
六、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。
七、同一推選區推選人投票人數未達該區推選人二分之一時,應訂期重
新推選,重新推選時,如仍未達二分之一時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之
。
八、各推選區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委員,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。
候補委員以各推選區得票數次於當選委員者依次候補。
九、委員出缺時該推選區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。無候補委員者,則依規
定辦理補選。
十、委員選舉得由本府督導舉辦政見發表會。
委員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,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辦
理改選,各委員資格及職權於任期屆滿時自然消滅。
管委會委員不適任時,得經該推選區推選人二分之一以上連署罷免
,報經本府核備後公告解除其委員資格,其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
補,無候補委員時得依規定辦理補選。
管委會委員自願請辭委員者須報經本府備查,會知管委會後,公告
解除委員資格,其遺缺依規定辦理遞補或補選。
前二項委員之補選,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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