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經工務處會同當地區公所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
妨礙清疏工作。
二、纜線不得暫掛於產業道路之側溝、倒虹吸管、管徑小於一百公分之
道路下排水涵管、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雨水下水道連接管(以下簡
稱連接管)、或淨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。
三、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、閘門、舌閥等。
四、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十公分內、涵管除涵管頂點二側各十五
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、或
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得超
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。
五、每一連接管僅允許一至三條纜線穿過,進出之轉彎處應以對排水及
清疏影響最小之施工方式固定;如超過三條以先行申請者為優先,
未經核准之業者如確有纜線連接需要,由業者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
式或其他經工務處審核同意之施工方式設置。
六、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;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,
均不得下垂。
七、纜線除連接管外應至少每五公尺及於纜線轉折點處,以直徑十公釐
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,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,不得
下垂或懸空,及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。
八、經同意暫掛之纜線,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。
九、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。
前項第四款所訂暫掛範圍,由新申請暫掛業者設置相符尺寸之不銹鋼固
定鈑架後,其他既有暫掛業者應配合共同將所屬纜線固定,所設置之鈑
架須同意無償供後續申請暫掛業者使用。固定鈑架上每條纜線縱向均應
確實貼緊固定,不得併排成束,如固定鈑架範圍內因暫掛業者過多,致
無法全數容納時,以先申請核准者為優先。機房(或基地臺)所在之街
廓因進出之纜線過多,以申挖埋設管道為原則。
纜線如因本府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,不予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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