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屆管委會得由本府輔導成立,嗣後改選應由各管委會自行依下列規
定辦理:
一 選舉時間、地點、應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名額、選舉人名冊及選舉區
之劃分、候選人登記期間等,應予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。
二 選舉人名冊有異動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或管委會辦理異動登記
,公告截止後即不得就選舉人名冊提出異議。
三 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者,可向管委會辦理候選人登記(第一屆向本
府辦理候選人登記),如登記不足額或無人登記時,原則採現場提
名方式辦理。
四 依選舉區編造選舉人名冊,並印製選票。
五 選舉人應憑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領取選票。
六 投票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。
七 同一選舉區選舉人投票人數未達該區選舉人二分之一時,應訂期重
新選舉,重新選舉時,如仍未達二分之一時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之
。
八 各選舉區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委員,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。
候補委員以各選舉區得票數次於當選委員者依次候補。
九 委員選舉得由管委會舉辦政見發表會。
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辦理改選,因故無法於任期屆滿前完成
改選,得經本府同意延長該屆任期三個月。委員資格及職權於任期屆滿
時,或依前開規定同意延長任期之期間屆滿時自然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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