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

條文關聯

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,以辦理活動前六個月內為限,其程序如下:
一、申請辦理講座、論壇、研習、會議、活動者,應於使用十五日前填具
    申請表,送請本府審核;經本府核准者,應於使用五日前,繳納各項
    費用,逾期以棄權論。
二、舉辦展覽、大型活動者,應於使用三十日前填具申請表,並應檢附展
    覽、活動計畫書,送請本府審核。經本府核准者,應於使用十日前,
    繳納各項費用,另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,必要時,應檢附場地安全維
    護及清潔計畫書。拍攝錄製電影、廣告等應檢附腳本。逾期以棄權論
    。
三、本府及所屬機關、學校使用本館場地者,免收各項費用。
四、與本府聯合舉辦之各項活動,應繳費用除保證金外,減半收取。
申請使用本館場地,應依「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使用場地設施及使用收費標
準表」之規定,繳交各項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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