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0日

條文關聯

  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,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、析晶、鋼筋腐蝕、混
  凝土剝落等現象時,得要求該建築物之建築投資業者、承造人或監造人
  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、學校或團體鑑定,必要時並得以建築投
  資業者、承造人或監造人之費用自行委託鑑定。經鑑定屬高氯離子建築
  物後,應在一個月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,報請本府處理。
  前項鑑定報告應具備之內容,由本府另定之。
  第一項專業鑑定機構、學校或團體受理委託鑑定,應於提出鑑定報告時
  ,副知建築物所在地之鄉、鎮、市公所建築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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