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,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。建築 基地位於道路末端,其寬度、深度及方位由起造人選定之。前二項情形 分別以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或以任一方位量距,其寬度及深度達到本規 則所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標準以上者,即不必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。道 路境界線以外另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,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起算。 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基地,其寬度應自退縮線起算,深度應自綠帶境界 線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