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,其建築線之指定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,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下
,寬度不足四公尺者,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,二旁均等退讓,以合計
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;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,二
旁亦應均等退讓,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。但工
業區內或丁種建築用地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,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
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。
二、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,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公
尺。
三、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,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
,於申請指定建築線時,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建築線或邊界線,基地
側面或背面在現有巷道部份及退讓之土地,得以空地計算。
四、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,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。
五、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,得以現
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。
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,不得以空地計算。
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都市計畫道路者。
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都市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。
二條以上之道路相交時,除另有規定外,道路交叉口之建築線應依附表一
規定截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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