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道及鄉道由本府工務處養護管理,並得委辦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 或委託其他機關(構)及團體辦理。 市區道路、產業道路及村里道路由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養護管理。 前二項道路範圍內之路燈、行道樹及綠地由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養 護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