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:
  一、一般用戶: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(元/立方公尺)=年營運成本(
      元)/年總處理污水量(立方公尺)。
  二、事業用戶:按一般用戶使用費二倍計收。
  三、投肥用戶:按一般用戶使用費十六點七倍計收,依載運車輛之規定
      載重以公噸為單位計算,不足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。
  前項使用費單價由本府依公式計算後公告之,其調整時亦同。
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營運成本,包括下列各款之費用:
  一、借款利息: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,每年應攤還利息。
  二、操作維護更新費用: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
      之一切費用,包括污水處理廠、抽水站、截流站之保養、機電設備
      之更新維護、管渠清理、維護及水電、藥品、檢驗等費用。
  三、業務費用:指污水下水道管理機關辦理業務所需之費用。
  四、回饋金:指污水處理廠為辦理鄰近地區敦親睦鄰依第八條規定所支
      付之費用。
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處理污水量,指污水處理廠設計量之年平均總污
  水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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