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兒童及少年安置收費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

條文關聯

  前條第一項設籍本縣之兒童及少年安置費,本府得視兒童及少年之扶養
  義務人之經濟狀況,依下列標準酌予減免,減免之費用,由本府補助支
  應:
  一、全額減免: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。
  二、減免三分之二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
      最低生活費用二倍。
  三、減免二分之一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
      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上而未達二點五倍。
  四、其他經本府核准者。
  第一項各款於其子女安置期間,不得向本府請領該子女之生活扶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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