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條第一項設籍本縣之兒童及少年安置費,本府得視兒童及少年之扶養 義務人之經濟狀況,依下列標準酌予減免,減免之費用,由本府補助支 應: 一、全額減免: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。 二、減免三分之二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用二倍。 三、減免二分之一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二倍以上而未達二點五倍。 四、其他經本府核准者。 第一項各款於其子女安置期間,不得向本府請領該子女之生活扶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