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對於無名屍體,無論有無他殺嫌疑,應將其姓名、年
  貌、特徵、身材、衣著、形態、遺留物及所攝屍體照片等詳實陳報,由
  警察局予以公告招領,公告期限為二十五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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