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

條文關聯

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,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需要治療者,均
屬本保險責任範圍。但因疾病所致之治療門診費用,不包括在內。
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,限於遭遇意外事故,致死亡、失能
、傷害或需要治療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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