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置教師、專任輔導教師、導師、秘書、主任、部主任、組長、科主任 、學程主任、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;其員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 方式,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、本標準第七條、第八條 及第十二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