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

條文關聯

學校置教師、專任輔導教師、導師、秘書、主任、部主任、組長、科主任
、學程主任、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;其員額編制及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
方式,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、本標準第七條、第八條
及第十二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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