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

條文關聯

課業費收費基準之上限如下:
一、學分費:每學分新臺幣一千元。
二、旁聽費:每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。
前項第一款所稱學分,以上課節數計算,十八節為一學分。
期中入學者,依上課比例收取費用。但應扣除已繳納之旁聽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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