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

條文關聯

醫院專業人員及設施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一、專業人員配置:
  (一)領有執業執照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以上。
  (二)助理人員一人以上。
  (三)有放射線設備者,應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人員
        一人以上,亦得由醫院具有操作許可資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兼任
        。
二、醫療服務設施:
  (一)診療室應為獨立區,並具有下列設備:
        1.診療台,其材質應可滅菌消毒。
        2.看診燈。
        3.病歷保存設施。使用電子病歷者,應具電腦及備份設施。
        4.秤重設備。
  (二)藥品室:
        1.藥櫃。
        2.疫苗及藥品保存專用冰箱。
  (三)手術室應為獨立區,且分清潔區、無菌區及麻醉恢復區,並具有
        下列設備:
        1.基本設備:手術台、麻醉設備、吸引設備、器械台、醫用氣體
          設備、手術器械、無影燈及補助燈。
        2.空調設備。
        3.刷手台及器械清洗台設備。
        4.滅菌消毒設備。
        5.急救設備。
三、檢驗設施:
  (一)光學顯微鏡檢查設備。
  (二)臨床檢驗檢查設備。
四、住院設施:
  (一)病房需有隔音設備,且不得與診療室、手術室共同使用空間。
  (二)病房內需有六籠以上之病籠。
  (三)住院設施,其材質應可清洗及滅菌消毒。
  (四)病畜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。
  (五)清洗消毒設備。
  (六)防治蚊、蠅、蟑螂及鼠害之適當措施。
五、特殊設施:有放射線診斷設備應依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等相關
    規定設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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