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

條文關聯

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董事長召集之。
董事會之決議,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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