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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董事長召集之。 董事會之決議,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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