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係處理該服務區內之一般廢棄物。 於不影響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正常營運下,事業單位得經本府同意,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繳付代處理費後,委託各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代 處理無害性事業廢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