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管理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

條文關聯

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係處理該服務區內之一般廢棄物。
於不影響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正常營運下,事業單位得經本府同意,
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繳付代處理費後,委託各區域性垃圾處理廠(場)代
處理無害性事業廢棄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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