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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中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規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一個月內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,會議時應有半數 以上委員出席,並就申訴案件進行評議。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,主任委 員未能出席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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