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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3年12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,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、比價、 議價、決標及驗收時,得不通知主(會)計及政風或督察單位派員監辦 。其通知者,主(會)計、政風或督察單位得不派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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