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起造人應自行委託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進行審查,並檢送審
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。但建築物結構之設計者,不得擔任該送審案件之審
查人員。
變更設計申請案,應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。但結構重新設
計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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