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造人應自行委託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進行審查,並檢送審 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。但建築物結構之設計者,不得擔任該送審案件之審 查人員。 變更設計申請案,應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。但結構重新設 計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