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人(以下簡稱養殖漁業人),應填具申請書及檢
附下列書件,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:
一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。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,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
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(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
定)或租約;如為公有土地,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。
二、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水權狀、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。
養殖漁業人依前項規定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後,經區公所勘查,轉報本府
農業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(以下簡稱養殖漁業登記證)。但
本府農業局認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,得會同有關機關(單位)勘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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