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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0年03月25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 一、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。 二、上級政府之撥款補助。 三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 四、其他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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