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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中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0年03月25日
制定依據
1.
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
中華民國093年11月15日
第七條
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代收之回饋金,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。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(市)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,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