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南投縣托兒所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0年12月04日

條文關聯

  托兒所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:
  一、半日托: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。
  二、日托:每日收托時間為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。
  三、全托: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者。
  四、臨時托: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,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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