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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嘉義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兩類,得合併設置。 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、航空器飛行有關,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、公 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,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,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及航空器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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