遊動廣告應遵守左列規定: 一 宣傳車在停留之地不得超過五分鐘,進入寧靜地區(段),並應停 止廣播。 二 播音宣傳時間一般地區(段)自七時至二十二時止,寧靜地區(段 )自八時至二十二時止。 三 車體外不得擅自懸掛廣告物或附加裝置作廣告。 四 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原發機關換發或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