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嘉義市廣告物管理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6日

條文關聯

  遊動廣告應遵守左列規定:
  一  宣傳車在停留之地不得超過五分鐘,進入寧靜地區(段),並應停
      止廣播。
  二  播音宣傳時間一般地區(段)自七時至二十二時止,寧靜地區(段
      )自八時至二十二時止。
  三  車體外不得擅自懸掛廣告物或附加裝置作廣告。
  四  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原發機關換發或補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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