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3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獎助應繳交左列文件:
  一、申請書一份。
  二、成績單一份。
  三、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,低收入戶者繳驗鄉鎮長出具之低收入戶
      證明。
 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並轉送本府審核,應繳各項文件
  應依規定格式(格式如附件)逐項填寫,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
  予受理,各項文件概不退還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