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嘉義縣漁筏舢舨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

條文關聯

兼營娛樂漁業舢舨安全設備,應依船舶法及小船管理規則辦理。
兼營娛樂漁業漁筏,應配備有下列安全設備,並應維持堪用:
一、救生衣每人一件並配置救生衣燈(加註漁筏統一編號)。
二、救生圈至少二具以上且至少一具配有自燃燈及救生索(加註漁筏統一
    編號)。
三、單邊帶無線電話臺 (SSB)或特高頻海事專用無線電台 (VHF)。
四、衛星定位 (GPS)儀器。
五、於日出前日沒後航行及活動者,應設置環照白燈一盞,漁筏全長十二
    公尺以上者,並應裝置左右舷燈、尾燈及一盞桅燈。
六、漁筏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者,應備有號笛一具。
七、漁筏周邊應設置固定護欄,以維安全,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一十公分
    ,其間隔不得超過十五公分。
八、簡易衛生設備一套。
九、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及急救箱一只(藥品及器材如附件)。
十、簡便型滅火器一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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