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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為使駕駛員充分瞭解紀錄器之性能、使用方法及維護紀錄器之功能等有 關規定,應由本處業務課施以適當之訓練。俾使紀錄器能發揮高度的功 能及管理作業收致最佳效果以確保行車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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