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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雲林縣各地政事務組織規程
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02月10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: 一、土地建物登記事項。 二、土地建物測量事項。 三、地目變更事項。 四、地籍管理事項。 五、地價調整事項。 六、地權調整事項。 七、土地利用事項。 八、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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