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所置技正、課長、獸醫師、技士、課員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。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、課長、獸醫師、技士、技佐均由具獸醫 師資格者任之。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 述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