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
時間: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

所有條文

 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
  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(以下簡稱本所),隸屬於雲林縣政府,依法掌理
  本縣動物疾病防治、獸醫公共衛生及植物防疫業務。

  本所置所長一人,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,承縣長之命,兼受雲林縣政
  府農業處長之督導,綜理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。

  本所設下列各課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  一、第一課:中小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、防疫、調查、處理及
      其進口追蹤檢疫等事項。
  二、第二課:家禽、水產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、防疫、調查、
      處理及其進口追蹤檢疫;進行動物疾病檢診、抗體調查、研究試驗
      、獸醫技術訓練、動物疫情監測調查;養殖水質檢驗及指導等事項
      。
  三、第三課:草食動物衛生保健及傳染病之預防、防疫、調查、處理及
      其進口追蹤檢疫;草食動物公共衛生疾病檢除;乳牛保險醫療指導
      等事項。
  四、第四課﹕化製場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防疫及衛生管理;動物用藥品
      查核及管理;總務、採購招標、工友管理、廳舍環境衛生管理等事
      項。
  五、第五課:寵物登記管理、動物保護、狂犬病防治、動物收容處所管
      理;野生動物疾病防治;獸醫行政管理等事項。
  六、第六課:農藥管理及品質管制、植物保護、農作物病蟲害監測及管
      理、農藥殘留監測及管理等事項。

  本所置技正、課長、獸醫師、技士、課員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。
 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、課長、獸醫師、技士、技佐均由具獸醫
  師資格者任之。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
  述規定之限制。

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,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  本所置會計員,由雲林縣政府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等
  事項。

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(如附件)定之。
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
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技正代行,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
  時,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。

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本所擬訂,報雲林縣政府核定。

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。
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