殯葬設施之設置、擴充、增建或改建,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核准:
一、地點位置圖:位置應明確標示,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。
二、地點範圍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:地籍圖比例尺,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
之一。
三、配置圖說:以六百分之一比例尺地形測量圖為依據,山坡地等高線間
距不得大於一公尺。
四、興建營運計畫:包括建築計畫(含量體分析、規劃設計及施工計畫)
及營運計畫(含管理計畫及維護計畫)。
五、管理方式:含組織編制、業務職掌。
六、收費標準:含單價分析表。
七、申請人之證明文件:自然人申請時,應備具身分證明文件;法人、團
體、寺院、宮廟或教會申請時,應備具立案證明文件及負責人、代表
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八、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。
九、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。
十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。
前項殯葬設施用地,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應符合規定,始准同意其設置、擴
充及開發使用;非都市土地不符合各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
規定者,得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其興辦
事業計畫,俟用地符合管制使用規定,始准開發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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