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府得對各鄉(鎮、市)公所之計畫型補助,以各鄉(鎮、市)當年度 之基本財政收入額占基本財政支出額之比率為各鄉(鎮、市)公所財力 ,並依下列規定分為四級,給予不同之補助: 一、第一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。 二、第二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,未達百分之九十者。 三、第三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,未達百分之六十者。 四、第四級:財力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者。 前項比率,由本府每年算定並檢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