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府得對各鄉(鎮、市)公所之計畫型補助,以各鄉(鎮、市)當年度
  之基本財政收入額占基本財政支出額之比率為各鄉(鎮、市)公所財力
  ,並依下列規定分為四級,給予不同之補助:
  一、第一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。
  二、第二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,未達百分之九十者。
  三、第三級:財力比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,未達百分之六十者。
  四、第四級:財力比率未達百分之三十者。
  前項比率,由本府每年算定並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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