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補習班之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,不得以國名、地名、其他易
  於使用誤認其與我國或外國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有關,或有妨害公共
  秩序、善良風俗之名稱,且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。
  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商標者,不在此
  限。
  補習班由學校、機關或團體附設者,應冠以該主體之名稱。
 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,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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