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教評會)決議通過後,學 校應於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。 教師之聘期如下: 一、初聘、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。 二、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,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止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輔 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,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時,其在原校服務之年資 得依縣內相關介聘辦法之規定予以併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