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

條文關聯

  凡依本辦法審查申請獎學金事項,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,依下列審查
  原則審查之。
  一、以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優先。
  二、依學業成績排序依次錄取。
 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五人,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職(派)兼之:
  (一)教育處主管一人。
  (二)財政處主管一人。
  (三)主計處主管一人。
  (四)地方熱心教育公正人士二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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