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依本辦法審查申請獎學金事項,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,依下列審查 原則審查之。 一、以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優先。 二、依學業成績排序依次錄取。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五人,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職(派)兼之: (一)教育處主管一人。 (二)財政處主管一人。 (三)主計處主管一人。 (四)地方熱心教育公正人士二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