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

條文關聯

  得申請使用各核場所之時間如左:
  一、國定假日或例假日。
  二、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者,以不影響教學前提下,經各校同意後依程
      序申請使用。
  三、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核同意者外晚間做用不得超過十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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