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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得申請使用各核場所之時間如左: 一、國定假日或例假日。 二、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者,以不影響教學前提下,經各校同意後依程 序申請使用。 三、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核同意者外晚間做用不得超過十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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