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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
時間:
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
條文關聯
第五條
使用體育場所,應填寫申請表,檢附核准文件、活動程序表及使用人員 名冊,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。 前項申請核准後,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十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、水電費 及清潔費、並預繳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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